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厨子挑一担至,则蔬果、汤点、花棚糖饼、桌围坐褥、酒壶杯著、龙虎寿星、撒帐牵红、小唱弦索之类,又毕备矣。不待复命,亦不待主人命,而花轿与亲送轿一时俱到矣。新人拜堂,亲送上席,小唱鼓吹,喧阗热闹。”
从此处就可以看出,娶妾之礼,至少是娶“瘦马”为妾,礼仪应该与结婚没有多大的差别。
而且,明代纳妾还需要有娶妾婚书。《万书萃宝》上记载有当时的一份娶妾婚书:“某里某境某人有诉:生自养女子,立名某娘奴,年已长成,凭某人某氏,议配某境某人为侧室,本日受到聘银若干两,本女即听从择吉过门成亲。
本女的系亲生自养女子,并不曾受人财礼,无重叠来历不明等事。如有此色,及走闪散,出自某跟寻送还。倘风水不虞,此乃天命,与银主无干。今欲聘证,故立婚书为照。”
从这份婚书看,其内容应该包括:证明这个女子是亲生自养、自愿嫁给他人为妾、已受婚聘财礼,如果该女子逃亡,男方负责追还,女子若嫁后死亡,与男方无关等内容。
正是因为其内容与卖契相似,所以民间一般不把纳妾婚书称为婚书,而是称为婚契。《水浒传》第三回中郑屠霸占金翠莲时,就要写一份“三千贯的虚钱买契”。明承宋制甚多,此处也是一样。
所以明代纳妾是必须订立契约的,即必须有娶妾婚书。而纳妾的过程和礼仪则与娶妻相似,区别也不甚大。
既然如此,那么问题就来了:首先,既然“妾通买卖”,按理说高务实就得给“卖”妾给他的人一笔“买妾之资”。
然而现在孟古哲哲到底应该算叶赫东城贝勒纳林布禄“卖”给他的,还是应该算皇帝陛下“卖”给他的?如果高务实要“买妾”,这笔钱应该给谁,亦或者到底要不要给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