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94集:少数民族政权的户籍探索 (第7/8页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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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为缓解矛盾,金朝逐渐允许汉民「纳粟补官」进入军户户籍,同时将部分女真军户编入州县户籍,缴纳赋税,推动户籍制度的融合。《金史·食货志》记载:「大定二十九年,命随路通检户口,又定军户、民户辨验之法」,反映出对户籍体系的调整。
五、少数民族政权户籍制度的共性特征与历史影响
1. 制度共性:游牧传统与中原经验的结合
五代十国少数民族政权的户籍管理虽各有特色,但共享三大特征:
- 二元性:均采用「本民族制度+汉地制度」的复合模式,如辽的南北面官、西夏的蕃汉分治、金的猛安谋克与州县并行,既维系民族统治基础,又适应农耕社会需求。
- 军事性:户籍与兵役高度绑定,契丹「糺户」、沙陀「营田户」、西夏「正军户」、女真「猛安谋克户」均为兵民合一的编制,体现游牧民族「全民皆兵」的传统。
- 身份性:户籍承载民族等级与职业世袭功能,如辽的「国族户籍」特权、西夏的「蕃户免役」、金的「军户世袭」,反映出早期国家形态中户籍的身份区隔作用。
2. 对后世户籍制度的影响
这些制度探索为宋元明清户籍演变奠定了基础:
- 辽朝「南北面官」启发元朝「四等人制」,金朝「物力户」影响明朝「人户以籍为断」的职业户种划分,西夏户籍法律则为《大明律》中的户籍条款提供了参考。